領土與行政區劃法
領土與行政區劃法
2026 年 3 月 18 日 通過
2026 年 10 月 17 日 第 1 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依據憲法第三條制定,旨在確立貓貓尼西亞聯邦之領土構成,並建立高效之行政管理體系 。
第二條:聯邦行政區域劃分為二級:
1. 第一級:實體,包括邦、特別市、自治共和國、邊境地區、本土領地及外部領地 。
2. 第二級:基層行政單位,包括區、市、地區。
第二章:第一級行政區劃
第三條:聯邦由下列實體組成,各實體依憲法享有自治權 :
1. 特別市:大吉嶺特別市(聯邦首都)、東池袋特別市。
2. 邦:練馬邦、杉並邦。
3.自治共和國:中野民國。
4.邊境地區:板橋邊境地區。
5. 領地:歌舞伎町、澀谷、秋葉原、江之島。
第四條:各實體除使用聯邦統一象徵外,有權自行決定並使用其各自之標誌、旗幟及徽章。
第三章:附則
第五條:領土之增減或行政區劃之重大調整,須經眾議院多數決通過,並由聯邦委員會確認公佈 。
第六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