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貓尼西亞憲法
貓貓尼西亞憲法
2025 年 2 月 4 日 通過
2026 年 3 月 18 日 第 1 次修正
基於尊重人的尊嚴、自由和平等,
致力於和平、正義、寬容與和解,
深信民主的政府機構和公平的程序最能在多元化社會中創造和平關係,
希望通過保護私有財產和促進市場經濟來促進普遍福利和經濟增長,
遵循《聯合國憲章》與《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的目標和原則,
致力於根據國際法維護貓貓尼西亞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決心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得到充分尊重,
受到《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少數群體成員權利宣言》以及其他人權的啟發儀器,
提及在 2024 年 3 月 3 日商定的基本原則,
貓貓尼西亞公民特此決定,貓貓尼西亞聯邦憲法如下:
1. 連續性
貓貓尼西亞的正式名稱為“貓貓尼西亞”,根據國際法繼續作為一個微國家合法存在,其內部結構經本憲法修改,並具有國際公認的現有邊界。 它仍然是各國際組織的成員國,可以保留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或申請加入。
2. 民主原則
貓貓尼西亞是一個民主國家,在法治原則和自由民主選舉的基礎上運作。
3. 組成
廢除第 3 條,並以以下條文代替——
3. 組成
貓貓尼西亞的組成領土,由眾議院另立法律確定,並由聯邦委員會確認(以下簡稱“實體”)。
4. 貨物、服務、資本和人員的流動
貓貓尼西亞全境享有行動自由。 貓貓尼西亞及其實體不會阻礙人員、貨物、服務和資本在貓貓尼西亞全境的充分流動自由。
5. 首都
貓貓尼西亞的首都是大吉嶺。
6. 符號
眾議院決定貓貓尼西亞的象徵,並由聯邦委員會確認。
加入下列條文——
a) 除國家主體象徵外,各實體有自行決定各自實體象徵的權利。
7. 公民身份
貓貓尼西亞的公民身份由移民署管理,每個實體的公民身份由每個實體管理,前提是:
a) 因此,每個實體的所有公民也是貓貓尼西亞的公民,
b) 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貓貓尼西亞公民身份或實體的公民身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其成為無國籍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任何人的貓貓尼西亞公民身份,例如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與少數民族的聯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
c) 在本憲法生效之前所有末水與吉吉聯合邦公民都是貓貓尼西亞公民。
d) 貓貓尼西亞公民可以擁有另一個國家的公民身份。
e) 在國外的貓貓尼西亞公民享有貓貓尼西亞的保護。 每個實體都可以根據移民署的決定向其公民頒發貓貓尼西亞護照。 貓貓尼西亞可以向尚未由其中一個實體簽發護照的公民簽發護照。 這些實體以及貓貓尼西亞的所有護照將有一個中央記錄。
8. 人權
貓貓尼西亞將提供國際公認的最高水平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9. 國際標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直接適用於貓貓尼西亞。 這些法案優先於所有其他法律。
10. 權利列舉
貓貓尼西亞領土上的所有人均享有《公約》及其議定書所述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
a) 生命權。
b) 不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c) 不遭受奴役或征服或強迫或強制勞動的權利。
d) 個人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e)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以及與刑事訴訟有關的其他權利。
f) 私人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的權利。
g)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h) 言論自由。
i) 和平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
j) 結婚和組建家庭的權利。
k) 財產權。
l) 受教育的權利。
m) 遷徙和居住自由的權利。
11. 不歧視
保障貓貓尼西亞境內所有人享有本條或本憲法附件一所列國際協定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不受任何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民族和社會出身或與少數民族的聯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的限制。
12. 難民和流離失所者
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都有權自由返回家園。
13. 實施
貓貓尼西亞以及實體管理或在實體內運作的所有法院、機構、政府機構和機構均須遵守或適用憲法第 10 條所述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14. 國際協議
貓貓尼西亞取代末水與吉吉聯合邦,將繼續或成為所有國際協定的締約方。
15. 下列問題屬於貓貓尼西亞的管轄範圍:
a) 外交政策。
b) 對外貿易政策。
c) 海關政策。
d) 貨幣政策。
e) 貓貓尼西亞的國際義務。
f) 移民、難民和庇護的政策和法規。
g) 實施國際和實體間刑法規定。
h) 聯合國際通訊的建立和運作。
i) 實體之間的流量監管。
j) 空中交通管制。
16. 實體的管轄範圍
a) 各實體有權根據貓貓尼西亞主權和領土完整與鄰國建立特殊的平行關係。
b) 各實體將向貓貓尼西亞聯邦政府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使其能夠履行貓貓尼西亞的國際義務。
c) 各實體將通過維持適用法律法規的民事機構來滿足其管轄範圍內的人員的法律安全和保護的所有要求,這些機構將按照國際公認的標準運作,尊重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公約》第二條規定的基本自由,以及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d) 經眾議院同意,各實體還可與國家和國際組織簽訂協議。眾議院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協議不需要此類同意。
17. 法律秩序和機構的權限
a) 本憲法未明確賦予貓貓尼西亞機構的所有政府職能和權力均屬於各實體。
b) 各實體及其下級單位應充分遵守本憲法,本憲法取代末水與吉吉聯合邦法律的規定以及與其相衝突的實體的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是貓貓尼西亞及其實體法律秩序的組成部分。
18. 協調
如果一個實體在特定情況下不反對,聯邦委員會可以決定促進實體之間就本憲法規定的不屬於貓貓尼西亞管轄範圍的事務進行合作。
19. 附加能力
a) 貓貓尼西亞將承擔各實體商定的其他任務,根據貓貓尼西亞機構之間的權限劃分,為維護貓貓尼西亞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國際主體性所必需的。 如有必要,可以成立額外的機構來履行這些職責。
b) 在本憲法生效後六個月內,各實體將開始談判,旨在將其他問題納入貓貓尼西亞的管轄範圍內。
20. 設議會一院:眾議院。
21. 眾議院
a) 眾議院有 42 名議員。眾議院議員根據眾議院通過的選舉法直接從其實體中選舉產生。
b) 眾議院選出的所有議員的多數構成法定人數。
22. 程序
a) 眾議院將在選舉後六十天內在網際網路舉行會議。
b) 眾議院以多數票通過其議事規則,並從其成員中選舉四名聯邦委員會的非常任委員。所有法律的通過都需要眾議院的同意。
c) 參眾眾議院的所有決定均由出席並參加投票的多數票作出。 代表和成員將盡一切努力確保這一多數包括來自每個實體的代表或成員至少三分之一的選票。 如果多數票未包括各實體境內代表或代表三分之一的票數,則主及其副手應以委員會形式舉行會議,並在表決後三天內爭取達成協議。 否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多數票作出決定,但反對票不得包括各實體選出的代表或委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
d) 眾議院的決定在公佈之前不會生效。
e) 眾議院將公佈其審議的完整記錄,並且,除非根據議事規則出現特殊情況,否則它們將公開審議。
f) 代表和議員對其在眾議院職責範圍內採取的任何行動不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
23. 權力
眾議院負責:
a) 通過執行聯邦委員會決定或執行本憲法賦予眾議院權力所需的法律。
b) 決定貓貓尼西亞機構運作以及貓貓尼西亞國際義務的資金來源和數額。
c) 批准貓貓尼西亞機構的預算。
d) 決定同意批准協定或合同。
e) 為履行其職責或經各實體共同協議賦予的義務所必需的其他事項。
24. 組成
聯邦委員會由七名委員組成:三名常任委員以及四名非常任委員,其中非常任委員的產生宜充分斟酌線上或線下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25. 選舉和任期
聯邦委員會之非常任委員將根據眾議院將通過的選舉法直接選舉產生(以便每位選民投票選出委員會的一個席位)。
聯邦委員會之非常任委員的任期定為一年。 非常任委員可連選。
26. 程序
a) 委員會通過其工作議事規則,這將確保委員會所有會議得到適當通知。
b) 委員會成員將盡力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委員會的所有決定。 如果所有達成共識的努力都失敗,則根據本條(c)段,此類決定仍可通過兩項條款。
c) 委員會委員如果不同意委員會的決定,可以聲明該決定對貓貓尼西亞與其實體的切身利益非常有害,但委員必須在該決定作出後三天內這樣做。 如果該聲明由常任委員作出,有關的決定即不會生效。
d) 如果該聲明在提交後十天內得到三分之二多數的確認,有爭議的決定將不會生效。
27. 管轄範圍
委員會負責:
a) 執行貓貓尼西亞的外交政策。
b) 任命貓貓尼西亞大使和其他國際代表。
c) 根據需要在委員會內任命外交部長、外貿部長和其他部長。
d) 代表貓貓尼西亞參加國際組織和機構,並尋求加入貓貓尼西亞尚未加入的國際組織和機構。
e) 談判締結國際協定、取消以及經眾議院同意批准此類協定。
f) 執行眾議院的決定。
g) 向眾議院提出年度預算。
h) 應眾議院的要求,至少每年一次報告聯邦委員會的開支。
i) 必要時與貓貓尼西亞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進行協調。
j) 履行其職責所需的其他職能,這些職能可能由眾議院指派給他,或者實體商定的。
28. 組成
貓貓尼西亞最高法院有五名成員。
a) 五名成員由聯邦眾議院選舉產生。
b) 法官將是道德高尚的傑出律師。 任何具備這些資格的正式選民都可以成為最高法院的法官。
c) 最初任命的法官的任期將持續一年,除非他們辭職或經其他法官一致同意而被解僱。 最初任命的法官不得重新任命。
此後任命的法官將任職至四十歲,除非他們辭職或因其他法官一致同意而被解僱。
29. 程序
a) 法院所有成員的過半數構成法定人數。
b) 法院應以其成員的多數票通過法院規則。 法庭訴訟程序將公開,法庭將公佈其裁決的解釋。
30. 管轄範圍
最高法院將保護本憲法。
a) 最高法院對各實體之間、貓貓尼西亞與一個或兩個實體之間、或貓貓尼西亞機構之間因本憲法引起的爭端擁有專屬管轄權,包括但不限於:
i) 一個實體與一個鄰國建立特殊平行關係的決定是否符合本憲法,包括與貓貓尼西亞主權和領土完整有關的規定。
ii) 該實體的憲法或法律的任何條款是否符合本憲法。
b) 最高法院還對本憲法下由貓貓尼西亞各法院裁決引起的問題擁有上訴管轄權。
c) 最高法院對貓貓尼西亞任何法院向其提交的事項擁有管轄權,並涉及其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否符合本憲法、《權利與自由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少數群體成員權利宣言》和貓貓尼西亞的任何議定書或法律;或與該法院判決相關的任何國際公法一般規則的存在或範圍。
31. 決定
最高法院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具有約束力。
32. 修改程序
本憲法可由眾議院的決定進行修訂和補充,其中包括眾議院出席並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票。
33. 人權和基本自由
本憲法的任何修正案均不得消除或減少本憲法第二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也不得修改本規定。
加入下列條文——
34. 另立法律
憲法未規定之項目,應另立法律規定。
下列國際公約協定,自二〇二五年二月四日起由貓貓尼西亞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世界人權宣言》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五《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六《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七《兒童權利公約》
八《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少數群體成員權利宣言》
九《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十《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十一《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日惹原則》
十二《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